高雄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申請相關事宜
一、補助對象:
設籍本市,依法領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者,且最近一年居住本市超過一百八十三日,符合「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」規定且限居家自我照顧者。
二、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項目:
(一)電動拍痰器
(二)抽痰機
(三)化痰機
(四)血氧偵測儀(血氧機)
(五)咳痰(嗽)機
(六)單相陽壓呼吸輔助器(C-PAP)
(七)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(Bi-PAP)
(八)氧氣製造機
(九)UPS不斷電系統
(十)壓力衣
(十一)矽膠片
三、申請應具備文件如下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(效期內)。
(三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(三者擇一檢附即可)。
(四)中(低)收入戶證明(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)。
(五)診斷證明書正本: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開立,內容需註明申請項目。
(六)評估報告書正本: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或治療師簽署。【申請咳嗽(痰)機、單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、氧氣製造機、壓力衣時須檢附】
(七)申請委託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:委託辦理者非直系親屬或配偶,須檢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