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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申請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13-04-21 14:58 承辦單位:大樹區衛生所

   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申請相關事宜

    一、補助對象:
    設籍本市,依法領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手冊(證明)者,且最近一年居住本市超過一百八十三日,符合「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」規定且限居家自我照顧者。

    二、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項目:
    (一)電動拍痰器
    (二)抽痰機
    (三)化痰機
    (四)血氧偵測儀(血氧機)
    (五)咳痰(嗽)機
    (六)單相陽壓呼吸輔助器(C-PAP)
    (七)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(Bi-PAP)
    (八)氧氣製造機
    (九)UPS不斷電系統
    (十)壓力衣
    (十一)矽膠片

    三、申請應具備文件如下:
    (一)申請書。
    (二)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(效期內)。
    (三)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(三者擇一檢附即可)。
    (四)中(低)收入戶證明(非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)。
    (五)診斷證明書正本: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開立,內容需註明申請項目。
    (六)評估報告書正本:三個月內本市立醫院或鑑定醫院之相關專科醫師或治療師簽署。【申請咳嗽(痰)機、單或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、氧氣製造機、壓力衣時須檢附】
    (七)申請委託書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:委託辦理者非直系親屬或配偶,須檢附。

    類別:就醫補助
    上版日期:113-04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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